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1-25 10:44) 点击:148 |
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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