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制人格滥用主要表现形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5:44) 点击:208 |
我国公司制人格滥用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公司制人格滥用主要表现形式 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利用有限责任的面纱侵犯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在观念上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不适当地认为股东与公司相分离,股东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任。笔者认为,在公司实际运作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人格混同。即此公司与彼公司或股东个人之间在财产、业务、责任等方面没有严格的区分,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有:(1)在公司集团里,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非法获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并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如利用子公司避税港的地位偷、漏税款。还有的母公司成立数家子公司,在子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转移财产,把优质资产转移到某些公司而让其他公司破产。(2)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有的公司甚至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人事、财产、业务混为一体,当其中一个公司受到债权人追索债权时,立即将财产转入旗下的另一公司,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3)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业务上混同,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如公司法修改前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当公司财产被逐步转换为股东个人所有后,公司将逐步失去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不当控制。股东因出资或持股较多而控制一家公司,并且利用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实施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公司在股东的操纵下,实际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如以公司名义承担其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规避义务。主要是指股东利用公司人格实施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行为。(1)控股股东为了分散经营风险和责任财产,可能将公司分割成多个性质相同的小公司,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承担责任时以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规定为抗辩理由,最大限度地回避责任。(2)股东为了享受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该地注册成立一个并不实际营业的"信箱"公司,采取"价格转移"和"税收留滞"的手段,使股东的所得利润避免在高税区纳税,结果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3)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4)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如以公司名义买进不动产,除支付定金外,其余价款均以公司名义签发支票给付,当不动产产权转移到公司后,马上将不动产转移至个人名下,这是利用公司名义的欺诈。(5)公司的经营或服务规模远超过其经济能力,违反诚信义务,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了偿债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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