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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和解程序及医疗纠纷和解的弊端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2 16:24)    点击:228

  医疗事故争议和解程序及医疗纠纷和解的弊端

  一、医疗事故索赔争议的和解程序

  1、申请

  1)正式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3、通知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移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6、鉴定结论

  7、调解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8、结案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二、医疗纠纷中和解的弊端

  1、排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

  由于和解无须、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限制这种消极影响的办法是为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2、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1)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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