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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医学文书保全的具体操作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1:58)    点击:148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医学文书保全的具体操作

  一、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3、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

  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②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 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

  ③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④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4、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

  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5、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

  二、医学文书保全的具体操作

  1、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2、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缺乏病历保全的具体操作方法,法规规定病历封存是医患双方自己进行,因而各医疗机构完全凭着各自的理解进行操作,方法各异,极不规范,导致病历保全无效或者发生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也给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的调解工作带来被动。

  (2)病历保全仅仅是医患双方参与,没有第三方见证,而发生医疗事故争端的医患双方多数已失去信任感,由这样的双方保全证据本身也缺乏可信度。

  (3)缺乏对病历保全过程及封存后病历的真实性的监督,只要任何一方反悔或否认都可能引发对封存病历的争议,而且医疗机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患者要证实病历的真实性都非常困难,举证成本极高。

  (4)病历封存的具体时间,是患者住院期间,还是患者出院、治疗终结之后,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有的医疗事故发生在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并不完整,如抢救记录还来不及补记,且如果病人还在住院治疗,可能影响病人的治疗,病人在以后的治疗中还会产生新的病历资料。

  (5)病历保管由医疗机构承担,加大医疗机构的责任,并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如医疗机构有意隐瞒封存的病历,宣称其丢失且否认曾经保管过病历;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对保存的病历做了手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等。

  (6)具体的封存期限没有规定,使病历保管方额外承担无限期责任。

  (7)除了医患双方之外,作为医疗事故处理的第三方,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医疗事故鉴定人员、法官、律师等是否有权启封病历,如何调阅封存的病历,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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