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2:03) 点击:298 |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由于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点医疗差错,为了保障患者和院方及医护人员的合法利益,而要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设定严格的程序: (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单位应及时按级上报。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使上级主管部门与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给予正确的指导,有利于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病员的痛苦和损害程度,从而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善后处理。 (二)对医疗过失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发生事故后,应尽最大的可能减轻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事故的最终后果。 (三)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非常重要。要避免争执使矛盾激化,要引导病员及其家属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的保存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封存、妥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不得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要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 (五)尸体解剖检验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病员家属对死因有争议的,必须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检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死者家属或医疗单位拒绝或措施时间超过规定期限而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六)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家属工作单位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人基础上要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避免反覆,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七)查处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要立即组织调查,经过分析作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病员及其家属,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性经济补偿,对当事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 二、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1.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3.和解。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4.仲裁。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目前我国鲜见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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